答辯狀(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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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狀(勞動仲裁

答辯狀(勞動仲裁)

{子問題開始}答辯狀 {子問題開始}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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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問題開始}被答辯人:

就 與 的 勞動爭議仲裁 一案,答辯人現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迄今未簽訂勞動合同,系被答辯人自身拒絕簽訂勞動合同所致,故其以未籤勞動合同為由要求答辯人支付雙倍工資沒有事實依據。

2009年2月,被答辯人進入答辯人處工作,從事車工工作。雙方口頭約定試用期1個月,月工資1500元,期滿後雙方再簽訂正式書面勞動合同。

2009年3月,答辯人提出與被答辯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被答辯人表示簽訂合同意味上保險自己也要負擔部分費用,今後發放的工資會減少,由於自身經濟困難,暫時不需簽訂勞動合同。後答辯人多次要求與被答辯人簽訂勞動合同,都被被答辯人以各種理由推諉。如今,被答辯人以未籤勞動合同為由,向答辯人要求支付雙倍工資,答辯人不得不嚴重質疑被答辯人當時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動機。

二、雙方口頭約定被答辯人的月工資為1500元,而實際答辯人每月發放給被答辯人的月工資均超過2000元,其中已經包含了加班、加點費。

一直以來,答辯人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安排生產,發放工資。因答辯人所在行業是生產性行業,有淡季旺季。6個月以來,被答辯人每月平均工作天數在21-25天,每天平均工作時間也只有8-9小時。對於確實因生產需要安排被答辯人加班的,答辯人已經在每月應發放的工資中增加了幾百元作為津貼發放給被答辯人。被答辯人所陳述情況與事實不符合。

三、被答辯人在答辯人處工作期間,違反公司紀律長期擅自離職,其以答辯人非法解除勞動關係為由要求經濟補償毫無依據。

2009年2月以來,被答辯人曾兩次沒有任何理由,就擅自離崗礦工數星期。答辯人從未向被答辯人提出解除雙方勞動關係,故被答辯人稱因答辯人無故解除勞動關係,要求答辯人支付經濟補償金毫無任何事實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一直以來,答辯人關心被答辯人,在被答辯人遇到困難的時候,答辯人曾伸出援手予以幫助。如今被答辯人的做法,實在令答辯人不解,也感到心寒。

鑑於被答辯人的所作所為,給答辯人聲譽造成了影響,經濟上帶來了損失,答辯人將另案對被答辯人提起訴訟,追究被答辯人的責任。

此致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子問題開始}答辯人(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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