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辯狀(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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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狀(侵權)

答辯狀(侵權)

{子問題開始}民事答辯狀 {子問題開始}答辯人: 

註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子問題開始}被答辯人: 

註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答辯人因收到 人民法院轉來關於 與原告 因 糾紛一案,現依法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子問題開始}答辯事項: 

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訴訟請求。

{子問題開始}事實和理由: 

{子問題開始}一、答辯人與原告、被告均不存在僱傭關係。 1.答辯人與原告 不存在僱傭關係。原告受僱於被告 而非答辯人,且其報酬由被告何劍支付,足見原告事實上系受僱於被告 ,其與答辯人不存在僱傭關係。

2.答辯人與被告 系承攬合同關係,而非僱傭關係。《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本案中,答辯人將搬運工地提升架的任務交由被告 承攬,並一次性支付其承攬報酬;且被告何劍為完成承攬任務,還僱請了原告為其提供勞務。由此可知答辯人與被告間為承攬合同關係。

{子問題開始}二、原告以答辯人系發包人應對其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1.答辯人認為,作為搬運工地提升架的承攬人並不需要有相關資質,故原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向答辯人主張賠償無事實依據。

2.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中所述發包人應限於僅指《民法典》中建設工程合同關係或與建設工程合同類似的合同關係中的發包人。

因建設工程事務中,若施工承包方無相關資質則勞動者遭受意外傷害的風險將劇增,故司法解釋以保護勞動者權益為考量而有此規定。但若對發包人的定義進行任意擴張解釋,將大多數普通、簡單的承攬合同關係中的定做人都歸類為發包人,則會不當的對定做人苛以重責,不符合社會經濟生活實踐,亦有違民法公平之原則。

故答辯人認為本案不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

2.關於賠償數額,答辯人認為:

(1)誤工費計算不符合客觀事實,誤工時間為 天,以農林牧漁業職工平均工資人民幣 元/年計算為計算標準,誤工費應為人民幣 元。

(2)護理費用不符合客觀事實,護理期限為 天,以農林牧漁業職工平均工資人民幣 元/年為計算標準,護理費應為人民幣 元。

(3)原告主張交通費的損失,但其提供的部份證據的真實性、與治療之間的關聯性均存在疑問,故答辯人對此不予認可。

(4)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為人民幣 元/天,計算 天共人民幣 元。

(5)營養費數額偏高,應為人民幣 元。

(6)殘疾賠償金數額過高,原告為農村居民,故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人民幣 元/年為計算標準,傷殘九級十級,殘疾賠償金應為人民幣 元。

(7)精神損失撫慰金數額過高,可由法院依法裁決。

此致

人民法院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答辯人:

附:答辯書副本 份;

證據材料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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