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仲裁答辯狀需要注意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W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仲裁答辯狀需要注意什麼?

一、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仲裁答辯狀需要注意什麼?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仲裁答辯狀需要注意的事項有:要明確訴訟請求;對於對方的違法行為目前指出並拿出相應的證據證明;詳細敍述事件經過以及事實依據等。每個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因此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的不同和對方的高速情況來具體分析。

二、試用期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員工本人在試用期期間辭職解除勞動合同,員工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單位,到期即可要求結清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

若是單位單方面解除試用期員工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單位都會以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試用期員工。

單位是需要出示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如果沒有證據那麼就屬於無辜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員工雙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

三、試用期的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在進行試用期的解除勞動合同仲裁答辯狀的應對中需要注意摘要中強調的幾個問題。試用期員工也是享受與正式員工相同的權力的,如果在員工給無過錯的情況下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是屬於違法行為,也是需要依法向試用期員工支付相應的補償金。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