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權確認之訴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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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債權確認之訴起訴狀

破產債權確認之訴起訴狀

民事起訴狀

原告:基本信息

被告:基本信息

訴訟請求

1、確定原告對被告享有優先債權356657.50元;

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因與馬某旺、馬某華、沈某朋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於2006年6月16日向沭陽縣人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同日,沭陽縣人民法院作出(2006)沭民一初第288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對馬某旺在被告金源公司的股金款40萬元予以扣押。後沭陽縣人民法院作出(2006)沭民一初第288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馬某旺歸還原告借款、違約金、案件受理費共計336562元。馬某旺未能履行該生效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原告為此支付執行費10096元及鑑定費5000元,但該案至今未能執行到位。2007年4月16日,被告召開股東會,確認馬某旺的投資款為494630元,並提請法院辦理結算手續,法院至今未予處理。現被告進入破產程序,原告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管理人未予確認。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

此致

沐陽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1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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