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破產債權確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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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宣告破產後,可能會因為各種原因而涉及到訴訟。此時,一般是由清算人或清算組代表公司進行訴訟。而其中就有一個破產債權確認訴訟。大家知道什麼是破產債權確認訴訟嗎?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文章,將在下文中為你介紹。

什麼是破產債權確認訴訟

一、破產債權確認訴訟的概念

所謂破產債權確認訴訟,是指債務人、債權人對破產管理人審核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以實體判決的形式審查確認有爭議的債權。由於各國曆史文化傳統和立法技術的差異,對債權確認訴訟的概念、稱謂也有所不同。如在日本,認為這種訴訟目的在於解決受到管財人或破產債權人異議的債權的確定,故其破產法採用的是“債權確定訴訟”概念。在瑞士,其破產法規定因其債權全部或部分未獲得承認而主張債權順序方案(相當我國破產立法的“債權表”)無效的債權人可提起訴訟,採取的是“債權順序之訴”的概念。在德國,其破產法則直接採用“債權確認之訴”的概念。我國《企業破產法》只規定債務人、債權人有權通過提起訴訟方式確定有爭議的債權,沒有明確規定這種訴訟的概念及其性質,但這並不妨礙我們稱之為債權確認訴訟。

廣義的債權確認訴訟,包括在受理前已提起尚未結束的債權確認訴訟和破產申請受理後提起的債權確認訴訟。狹義的債權確認訴訟,是指破產申請受理後,債務人、債權人對管理人審核編制的債權表或債權清單記載的債權有異議而提起的訴訟,故又可稱之為債權表訴訟。本文所述的主要是狹義的債權確認訴訟。

二、提起債權確認訴訟的條件

債權確認訴訟,是立法者為了妥當解決對有異議債權的實體爭議而設置的特殊訴訟程序,為確定債權的最後司法審查確認程序。故它的提起,應當符合以下要件。

1、債權人應依法申報其債權,否則不得行使訴訟權利,法律規定不用申報的特殊債權除外。根據《企業破產法》第48條第1款、第56條規定,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債權人未依照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該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提起債權確認訴訟的權利。法律規定不用申報的特殊債權,主要是指《企業破產法》第48條第2款規定的職工勞動債權和公法意義上的税收債權。

2、管理人對債權人申報的債權已完成審查程序,並編制了債權表,或者對法律規定不用申報的特殊債權完成了調查公示程序。根據《企業破產法》立法,法律賦予了管理人對債權的審查和調查核實的職權,所有債權必須先由管理人審查核實後才能予以確認或不確認。在管理人未完成債權審查核實和公示程序之前,任何人不得提起債權確認之訴。如債權尚處於待審查確定狀態,提起相關訴訟只是徒增紛擾,絕無實益。

3、對管理人審查編制並予公示的債權清單或債權表所記載的債權有異議,而管理人不予認可的才能提起訴訟,訴訟的對象限於對管理人記載的債權的異議事項。因為根據《企業破產法》第48條第2款、第58條規定,如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無異議的,則由人民法院直接行使債權確認權,裁定予以確認。對人民法院裁定確認的債權,已發生如同確定判決一樣的法律效力,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任何人不得再提起訴訟。只有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存在實體爭議的時候才能提起訴訟程序。

4、應當依法繳納訴訟費用。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用。債權確認訴訟屬於獨立於破產案件的財產爭議訴訟案件,故依法應繳納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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