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權確認中的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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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第58條第三款規定,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一規定賦予了異議債權人債務人的起訴權,但卻沒有規定其提起訴訟的期限。
實務中有的管理人將其起訴期限限定在15日內,也有的管理人設定更為寬泛的期限,如1-3個月不等,但這些期限都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實屬拍腦袋的事情。

破產債權確認中的訴訟時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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