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產品經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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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產品經銷合同

【買賣合同】產品經銷合同

產品經銷合同

甲方: 

乙方: 

第一條:定義

一、產品本協議中所稱“產品”,是指 系列產品。

二、地區本協議中所稱“地區”,是指 經雙方經書面同意的其他地區。

三、商標和專名本協議中所稱“商標”和“專名”,是分別指 (商標的全稱和專名的全稱)。指定產品的中文名稱: 。(暫定名,乙方將可能在此產品的整體CI策劃中,給予其名稱全新策劃)

第二條:經銷權甲方茲給予乙方以“商標”和“專名”向“地區”內客户總經銷“產品”的權利。

第三條:專管權一、交易甲方不得再將“產品”售予、讓予或以其他方式使“地區”內乙方以外的任何個人、公司或其他主體取得“產品”。

二、委託甲方不得委託“地區”內乙方以外的其他個人、公司或其他主體作為其經銷商,以進口和銷售“產品”。

三、詢購甲方收到“地區”內任何客户有關“產品”的詢購,均應交給乙方。

四、再進口甲方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他人在“地區”內出售“產品”,並不得將“產品”賣給甲方知道的或有理由相信擬在“地區”內再進口或出售“產品”的第三者。

第四條:價格、條件一、價格

1、 甲方給予乙方的價格和條件,應隨時由甲方和乙方商定,此項價格和條件的確定並應考慮到正常貿易慣例及經常存在的市場競爭情況,使雙方從銷售中獲得相當利潤。

2、 甲方給予乙方一個較穩定的市場價格,如有變動,也是每年年初發給的年度價格表。

3、 如有產品價格變動,甲方應在改變價格和折扣的30天前書面通知乙方,所有改變價格期限之前雙方簽定的合同一律保證價格,並按正常交貨期交貨。

4、 乙方所享受的代理折扣由雙方另行商定,但甲方應當保證乙方應獲得不低於 的折扣。

二、單獨合同在每次具體購買產品時,雙方應締結單獨合同。

三、最惠條款甲方聲明,本協議中各項條款是甲方現在給予經銷商和製造商最優惠的條款,今後如甲方向任何其他經銷商或製造商銷售“產品”時提供比本協議更有利於買方的條件時,甲方應立即以書面通知乙方,並向乙方提供此項更有利的條件。

第五條:甲方的責任甲方同意在下列方面承擔義務

1、 承諾並保證作為 產品的中國總代理完全有資格與乙方簽訂本協議。

2、 自費提供樣品和一切可以供應的廣告資料。

3、 提供現行的國內價目表,並將價目表內任何預期的變更迅速通知乙方。

4、 甲方將向乙方提供一定數量的產品資料。大批量的資料在必要的情況下可由乙方申請甲方提供。

5、 應及時向乙方提供其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行業動態信息,經常提供有利於推銷產品的意見,以便乙方能採取多元化的市場推廣策略和銷售方式。

6、 甲方將對乙方的工程師提供全面的技術培訓,並提供足夠的技術支持。

7、 甲方對於乙方售出的產品,凡是屬於產品質量問題的而引起的損失,一切均由甲方承擔責任或給予更換。

第六條:乙方的責任

1、 為在“地區”內推銷“產品”併為客户服務,應自費提供和保持一個有經營能力的機構,並盡一切努力爭取達到有利於甲方為利用“地區”內各種銷售機會而制定的銷售指標。

2、 乙方應根據需要,在“地區”內發展區域性代理商和分銷商,簽訂合同和管理將由乙方獨立負責。

3、 乙方將配備足夠的銷售工程師和技術工程師來配合市場銷售的需求,他們會全面瞭解系列產品的特性及用途,並能夠承擔培訓,現場檢測服務和操作示範等任務。

4、 供給甲方有關銷售“產品”的詳細報告,以及儘可能多的有關“地區”內各種銷售機會和競爭者推銷活動的情報。

5、 乙方應尊重和保護甲方的知識產權,並保證不將售出的任何甲方產品`複製後用於商業目的。

第七條:雙方關係根據本協議所建立的甲方和乙方,在協議有效期內的關係僅屬賣方和買方的關係。任何一方均無權對某一第三者代表另一方,或以另一方的名義簽訂合同。本協議並不產生代理權,如果任何一方以另一方的名義或以另一方代理人的名義行事,以致另一方遭受損失時,該導致損失的一方,應使受害的一方不負擔由此而發生的費用。雙方並未也無意建立任何代理、合夥、合營企業或僱主和僱員的關係。

第八條:甲方名稱等的使用

一、特許乙方得為商業上的目的使用“商標”和“行名”或它們的簡稱或變稱,並得標明自己為“地區”內“產品”的經銷商。

二、註冊如乙方提出要求,甲方應自費負責為“商標”和“專名”在“地區”內辦理申請、正式註冊並保持其效力。

第九條:期限、終止本協議自 年 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為 年,如遇下列情況和條件,本協議應終止:

3,如遇本協議所規定的某種不可抗力事由,以致協議一方在超過 天期限後尚無法履行其義務時,則另一方可在任何時候以書面通知立即終止本協議。

第十條:解約的影響凡在本協議終止前雙方間已發生而尚未了結的任何債務,或在本協議終止前由於一方違約而發生的另一方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均不受本協議終止的影響。

第十一條:保證

一、標準甲方向乙方保證,所有“產品”均符合“地區”內的標準。可以出售,並適合銷售目的。甲方並保證“產品”在原料和製造工藝方面均符合質量標準。

二、免受損失凡因“產品”被指稱質量低劣,或因侵犯專利、商標,或因在“地區”內銷售或使用“產品”而引起的其他任何類似的責任事由,甲方應保護乙方,使之不受損失。

第十二條:一般條款

由於發生不可抗力事由的書面的通知,應由受影響一方以合理速度送達另一方。

二、轉讓本協議任何一方在未徵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本協議或本協議內規定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轉讓在未徵得對方事前明確的書面同意之前,應屬無效。

三、商業機密本協議任何一方均不得在本協議期限內或期滿後 內,對不論與另一方有否競爭的任何個人、行號或公司泄漏有關另一方業務經營或行情的任何消息或情報。

四、通知根據本協議規定所發出的任何通知應以中文和英文做成書面,並以預付郵資的航空掛號信,按上文載明的地址或本協議任何一方可能按本節規定通知送達的其他地址,送交收件人。任何此種通知應視為在付郵日後第 個營業日送達。而此種通知正式付郵的證件,應視為送達此種通知的充分證明。

五、適用法律和貿易條款本協議的成立、效力、解釋和履行,應以 國法律為準。本協議內的貿易條件應服從修訂的 條款的規定和解釋。

六、仲裁所有其他一切來自本協議或關於本協議、或關於違背本協議的爭執或異議,在雙方通過善意協商未能達成和解時,應提交蘇州仲裁委員會按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裁決應視為終局裁決,對協議雙方均有約束力。

七、可分割性本協議內各條款應視為可以分割,本協議內任何條款的無效,不應影響本協議其餘條款的效力。

八、保留權利協議任何一方在任何時候不堅持另一方執行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時,不應視為放棄此項條款或放棄以後堅持另一方執行此項條款的權利。

九、其他約定本協議包括雙方關於本協議主題的全部協議和諒解,並取代雙方以前關於本協議主題以書面或口頭提出的任何性質的討論所達成的一切協議和諒解,除本協議有明文規定者外,其他有關本協議主題的任何條件、定義、保證或聲明,對雙方均無約束力。

關於本協議的任何更正、修改、更換或變更,以書面為之,並明確與本協議有關、由協議雙方正式授權的人員或代表簽署。

為證明起見,本協議做成一式兩份,在本協議起自所載的日期內雙方正式授權的人員或代表簽署。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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