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及對守約方的保護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9W

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及對守約方的保護

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及對守約方的保護

合同解除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違約金、約定損害賠償、定金責任等違約責任條款的效力。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部分,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部分,要根據恢復原狀原則,恢復到締約前的狀態:因該合同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雙方均因該合同取得財產的,相互返還。返還責任的範圍,也要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來確定。守約方同時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返還責任限於返還原物或本金,相關損失可通過違約責任制度解決;守約方未同時請求承擔違約責任的,在確定返還責任的範圍時,要體現保護守約方利益以及對違約方進行制裁的原則,如守約方因返還財產而支出的費用,由違約方負擔;守約方取得的孳息,可不予返還。

並非所有的合同都能恢復到締約前的狀態,一些以使用標的物為內容的合同如租賃、借貸合同,以及溯及既往可能會影響交易秩序的合同如委託合同,應當認為合同解除僅向將來發生效力,不具有溯及力。

雙務合同解除涉及的相關程序問題,參照合同無效的有關規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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