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土地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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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土地民事裁定書
查封土地裁定書
申請執行人: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3年5月13日出生,漢族,農民,住_____村。
被執行人:______________村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系該村委會主任。
本院依據己經發生法律效力的__________市人民法院2011年8月2日(2011)穴民初字第75號民事判決書,於2011年11月10日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在__________市高格莊鎮宅科村南河底有機動耕地38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8條、第42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執行人__________市高格莊鎮宅科村村民委員會所有的位於__________市高格莊鎮宅科村南河底機動耕地38畝。
二、被執行人__________市高格莊鎮宅科村村民委員會負責保管被查封的財產。在查封期間內,被執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財產,但收益應交__________市人民法院。被執行人不得有妨礙執行的其他行為。
三、查封期限為二年。
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
審判員
審判員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書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