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書與民事判決書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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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書與民事判決書的區別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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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決書與民事裁定書區別是怎樣的

關於你所諮詢吶民事判決書與民事裁定書的相關內容如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製作的文書。是對刑事、民事、行政訴訟實體法律關係進行一定裁判製作的文書。 裁決書不是人民法院製作的文書,通常是行政機關、仲裁機構(包括民商事仲裁、勞動仲裁、人事仲裁機構)製作的一種文書,對一定法律權利義務進行一定的裁決。 除了判決書以外,人民法院製作的文書還有: 調解書,對民事訴訟行政賠償訴訟進行調解達成的具有執行力的法律文書。

裁定書,對訴訟案件、其他案件進行法律程序上的認定,作出的裁判文書,例如中止訴訟、終結訴訟、駁回管轄異議、對起訴的不予受理、駁回起訴、不予執行、撤銷仲裁裁決、先予執行、財產保全或者行為保全、確認或不確認人民法院國家賠償、補正裁判文書的筆誤、准予或者不準予撤回起訴/上訴、發回重審、駁回案外人異議…… 但是,有部分實體法律關係的處理也用裁定書,如刑事二審維持原判的,減刑、假釋,死刑/死緩的複核。 決定書,對裁定書以外的輔助性程序事項,例如決定採取司法強制措施的司法拘留、罰款,不予受理確認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申請,人民法院國家賠償決定,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複議的事項一律用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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