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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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贈與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一、贈與合同有下列法律特徵:  1.贈與合同是雙方法律行為。贈與合同必須在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時才能成立。一方贈與的意思表示而另一方無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或者一方有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而另一方無贈與的意思表示,贈與合同均不成立。正是這一特徵,是贈與合同區別於遺囑。  2.贈與合同以轉移贈與物的所有權於受贈人為目的。贈與是對財產歸屬的一種處分行為,其目的是贈與物的所有權從贈與人處轉移至受贈人處。贈與合同的成立,將導致贈與物所有權的轉移。  3.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負有轉移贈與物的所有權給受贈人的義務,而受贈人則僅享有接受贈與物的權利,並不承擔對價性義務。  4.贈與合同是無償合同。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將贈與物的所有權轉移給受贈人是沒有對價格給付條件的,受贈人取得贈與物的所有權無須支付對價。  5.贈與合同是XX性合同。《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把贈與合同規定為XX合同,與傳統觀點把贈與合同定位於實踐合同不同。按照《民法典》,贈與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不需將贈與財產交付受贈人,合同即告成立。  二、贈與合同的效力 贈與合同為單務合同,故贈與合同的效力主要表現為贈與人的義務及其免除。  (一)贈與人的義務  1.交付贈與物並轉移財產的義務。贈與合同是XX合同,合同生效後,按照合同的約定交付贈與物是贈與人的主要義務。贈與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方式等,將贈與物交付受贈人,同時,還應將贈與物的所有權轉移給受贈人。但是,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2.特殊情形中贈與物的瑕疵擔保責任。贈與同同為無償合同,原則上贈與人對贈與物的瑕疵不承擔責任,但是,在下列兩種特殊情形,贈與人負有責任: 1.附義務贈與中,贈與物有下次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2.贈與人故意不告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但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損害贈與物的賠償義務。《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條規定,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該規定的意旨在於設置贈與人對贈與物的善良管理義務,防止因贈與人的惡意或者重大過失損害受贈人的合法利益,而一旦發生此種損害,則將損失分配給惡意或者重大過失者。  (二)履行贈與義務的免除 贈與合同雖為XX合同,但是因其為無償合同,在特殊情形,如果拘泥合同效力,難免使當事人利益分配失卻公平。因此《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條規定,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贈與人依該條請求免除履行義務的,負有舉證義務,證明自己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導致經濟狀況惡化的原因並不重要,關鍵是要有經濟狀況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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