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的贈與合同有效的特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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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條件贈與合同有效的特徵

附條件的贈與合同有效的特徵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其法律特徵是:

1、贈與是一種合意,是雙方的法律行為。贈與合同雖然屬於單務、無償合同,但仍需要有當事人雙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如果一方有贈與意願,而另一方無意接受該贈與的,贈與合同不能成立。在現實生活中,也會出現一方出於某種考慮而不願接受對方贈與的情形,如遇此情況,贈與合同不成立。

2、贈與合同是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贈與合同是以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給予受贈人為目的的合同,是贈與人轉移財產所有權於受贈人的合同。這是贈與合同與借用合同的主要區別。

3、贈與合同為無償合同。一般在贈與合同中,僅由贈與人無償地將自己的財產給予受贈人,而受贈人取得贈與的財產,不需向贈與人償付相應的代價。這是贈與合同與買賣等有償合同的主要區別。

4、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在一般情況下,贈與合同僅由贈與人負有將自己的財產給予受贈人的義務,而受贈人並不負有義務。在附義務的贈與中,贈與人負有將其財產給付受贈人的義務,受贈人按照合同約定負擔某種義務,但受贈人所負擔的義務與贈與人所負義務並不是相互對應的。

二、注意事項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第六百六十三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第六百六十五條規定:“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可見,贈與合同中可以附義務,而撤銷贈與的事由中也包含了“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一項,而且附條件的贈與條件為成就是增與合同成立但不生效,也就是必須先完成條件才可以發生贈與的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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