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轉讓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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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轉讓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以個人名義進行貸款借款的行為就屬於個人債務的範疇,個人債務一般都是通過書寫借條收條的形式形成的,但是隻有符合規定格式的借條欠條才能作為收取欠款的法律憑證。債務的履行就是債權的實現,債務和債權共同構成債的內容在某種意義上講,有把握的債務可以滿足你的需求,否則,你將無力償還,甚至花掉你的現金儲蓄,導致你破產,或大大減少你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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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轉讓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債務轉讓也有一定的條件,具體如下:
1、須存在有效的債務。
2、被移轉的債務應具有可移轉性。不可轉移的債務有以下幾種:
(1)性質上不可移轉的債務。
(2)當事人特別約定不能移轉的債務。
(3)不作為義務
3、第三人須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就債務的移轉達成合意。
4、債務承擔須經債權人同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十九條
【債權的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 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 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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