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中不安抗辯權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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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在進行股權投資過程中,可以在不想繼續持有的情況下進行股權轉讓。雙方為了明確各種的權利和義務,會簽署一份股權轉讓合同。作為合同一方,當自身利益受到損害時,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這樣一來,可以有效防止出現合同欺詐。那麼股權轉讓中不安抗辯權的成立條件是什麼?下面我們跟隨小編具體瞭解下吧。

股權轉讓中不安抗辯權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一、什麼是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雙方合同成立後,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二、股權轉讓中不安抗辯權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1、當事人雙方基於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債務已屆清償期。

2、合同履行有先後順序。

3、後履行一方當事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正常履行義務的現實危險

4、享有不安抗辯權的當事人為負有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5、先履行一方有充足的證據證明後履行一方的履行能力降低,且後履行一方沒有提供擔保。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例如作為當事人的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停產、破產清算等,都是債務人履行能力肯能喪失的情形。具備以上條件,合同當事人才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二、不安抗辯權的效力體現在哪些方面?

1、先給付義務人中止履行

按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規定,先給付義務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的,有權中止履行。所謂中止履行,就是暫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義務仍然存在。在後給付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此處所謂適當擔保,既指設定擔保的時間適當,更指設定的擔保能保障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至於擔保的類型則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證,也可以是抵押、質押等。

2、先給付義務人解除合同

按民法典規定,先給付義務人中止履行後,後給付義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給付義務人通知後給付義務人,通知到達時發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後給付義務人有異議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與仲裁機構確認合同解除效力。

綜上所述,鑑於股權轉讓過程中存在的風險,當接受方未能如期支付轉讓款,作為轉出方,可以行使股權轉讓中不安抗辯權,這樣就可以防止當事人陷入股權轉讓合同詐騙陷井。當然,行使不安抗辯權是有條件的,必須是雙方互相負有債務,並且合同履行有先後順序之分,而一方有明確證據可以證實對方有拒絕支付轉讓款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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