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的債務轉讓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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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的債務轉讓協議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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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股權轉讓協議有哪些要求


依據我國《合同法》第45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在附條件的合同中所附的條件,必須具備以下要求:


  1、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


  2、條件在將來是否會發生,當事人是不能肯定的,如果當事人將不可能發生的事實作為合同失效的條件,視為根本未附條件。


  3、條件應由當事人議定,如果合同中附有法定條件視為未附條件。


  4、條件必須合法。


  5、條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

《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因此,股權轉讓協議附合法的生效條件或解除條件,如果所附條件未成就,該協議未生效或未解除。

綜上所述,在公司股權轉讓過程中籤署的“附條件股權轉讓協議”一般有附生效條件和附解除條件的合同,當條件達成時,會自動生效或解除。需要特備註意的是“附條件股權轉讓協議”中所附條件一定要滿足以上五個要求,否則該協議便不能生效。以上即為律師365對“附條件股權轉讓協議是什麼?有哪些要求?”問題的解答,如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需要諮詢,記得去律師365網站找我們的專業律師進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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