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轉讓協議生效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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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轉讓協議生效條件有哪些

以個人名義進行貸款借款的行為就屬於個人債務的範疇,個人債務一般都是通過書寫借條收條的形式形成的,但是隻有符合規定格式的借條欠條才能作為收取欠款的法律憑證。債務的履行就是債權的實現,債務和債權共同構成債的內容在某種意義上講,有把握的債務可以滿足你的需求,否則,你將無力償還,甚至花掉你的現金儲蓄,導致你破產,或大大減少你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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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轉讓協議生效條件有哪些

債務轉移又稱為債務承擔,是指合同的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協議將合同債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84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份轉移給第三方,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因此債務轉移必須三方就債務轉移達成了—致的意思表示。
債務承擔必須以合同的方式進行,依其簽訂合同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1)債務人與第三人(承擔人)達成債務轉讓協議,經債權人的同意:
(2)承擔人與債權人達成債務轉讓協議,經債務人同意;
(3)債務人、第三人及承擔人三方共同或分別達成債務轉讓協議。
在簽訂債權轉移合同也要注意協議內容是否有有效的債務存在;債務轉移合同的標的是否具有讓與性;有無以債務承擔為內容的合同;是否經債權人同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十四條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份轉移給第三方,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並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願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願意承擔的債務範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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