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讓與和債務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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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讓與和債務轉讓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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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與債務轉讓的區別


a、債權轉讓採用通知主義,不以債務人同意為條件;而債務轉讓採用同意主義,不經債權人同意,轉讓合同無效。

b、債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是債權人與受讓人(第三人),債務人不是當事人;債務轉讓合同的當事人是債務人與新債務人(第三人),債權人不是當事人。

c、債權轉讓的債務人可以援用抗辯權和抵銷權;而債務轉讓的新債務人只能援用抗辯權,不能援用抵銷權。

四、債權債務概括轉讓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給第三人。當事人訂立合後合併的,由合併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轉讓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慶當通知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債務轉讓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不經債權人同意,無兒。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債權的轉移要比債務轉移的條件少一些,因為債權轉移是使人獲得利益,而債務則會讓人承擔法律責任;債權轉讓時是不需要第三人同意的,但是債務轉移需要債權人的同意。因此在進行相應的轉讓時需要弄清楚法律規定的相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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