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讓與和債務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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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讓與和債務承擔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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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債權讓與合同?

在法律效力上,債權讓與合同有效成立後,受讓人直接取代原債權人成為新合同關係的債權人,讓與人脱離原合同關係,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受讓人有權直接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向第三人履行中,第三人雖享有向債務人的請求權,但他並沒有成為合同關係的當事人。根據<合同法>第64條的規定,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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