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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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合同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出租方)

乙方:______________(承租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為了確保乙方以承包、租賃或者甲方委託乙方經營、管理等形式使用的房屋、場地和住所(以下簡稱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經雙方商定達成以下協議,雙方共同遵守。

一、出租房屋所處位置:_________________。

二、出租房屋用途、經營項目:___________。

三、甲方責任:

1.出租房屋應有合法的產權證或主管主辦單位開具的使用證明。

2.出租房屋應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3.履行對出租房屋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定期,不定期對出租房租房屋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發現有違章違規現象和行為以及有火災隱患的,甲方有權責令乙方進行整改和停業整頓。因此而產生的一切損失和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四、乙方責任:

1.乙方的承包人為消防安全責任人,對使用的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負主體責任,對出租房屋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消防安全負責。

2.應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並依法經營。出租房屋用於公寓樓(出租)、飯店、商場、集貿市場等公眾聚集的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前,應當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經公安消防機構批准後,方可使用或者開業。

3.嚴格遵守各項消除法規及有關防火規定,出租房屋及其周邊消防疏散門、疏散樓梯、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不得堆放雜物佔用佔用、堵塞或緊閉,必須保持暢通。公眾聚集場所還應按規定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

4.出租房屋內用電必須符合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不得超負荷用電和私拉亂接臨時電線,電氣線路和電氣設備的功率、保險裝置應當與額定負荷相匹配,不得用其他金屬絲代替保險絲。

5.作為庫房使用的出租房屋,必須符合《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嚴禁吸煙,嚴禁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6.出租房屋內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乙方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甲方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向甲方申請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由甲方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等後,乙方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並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出租房屋附件嚴禁動用明火、燒烤及焚燒雜草、樹葉、廢舊物品等。

7.出租房屋的消防設備、設施必須符合消防要求,始終保持完整、好用、正常的工作狀態,嚴禁遮擋或挪作它用,如有丟失、損壞應及時購置或維修。

8.負責消防器材的配置、正常維修、更換的費用。

9.對出租房屋進行裝修或改造時,必須經甲方同意,並確保施工期間的消防安全,工程竣工後,經公安消防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10.公共娛樂場所必須參加火災保險及公眾責任保險。

五、違約責任:

1.凡因甲方未履行本責任書規定的內容,造成乙方損失的,由甲方負責經濟賠償和承擔相應的責任;

2.凡因乙方未履行本責任書規定的內容,乙方違反消防法規,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其它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七、其它條款:

1.一旦發生火情,雙方有義務及時報警,並積極組織補救。

2.本責任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八、本協議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有效。

九、該協議作為甲乙雙方出租房屋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經濟和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甲方代表簽字:_________乙方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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