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的七個注意事項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4W

房屋租賃合同的七個注意事項

房屋租賃合同的七個注意事項

我們在租房的時候要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不僅約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也約定了雙方的違約責任,一旦任何一方違約時,房屋租賃合同就是我們索賠的一個重要憑證,那麼我們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要注意哪些事項呢

一、房屋租賃合同的特徵

1、房屋租賃合同是移轉房屋使用權的合同。

這一點將其與買賣合同區分開來。後者是以移轉物的所有權為目的。由於房屋租賃合同僅移轉房屋的使用權,所以承租人僅能依合同約定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而不得處分。在承租人破產時,租賃房屋不得列人破產財產,出租人有取回權。

2、房屋租賃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自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時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諾成合同而非實踐合同。雙方當事人互負權利義務,為雙務合同。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於獲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於獲得房屋使用權,故租賃合同為有償合同。

3、房屋租賃合同具有臨時性。

房屋租賃合同讓渡的是租賃房屋的使用權,故租賃期限不宜過長,否則將與臨時讓渡房屋使用權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返還產生爭議。而且,租賃合同屬於債權關係,與物權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賃期限過長,也有害於租賃房屋的改良。因此《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二、房屋租賃合同的注意事項

1、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址要明確。

2、合同要寫明房屋的各種狀況。

在合同中須寫明房屋所在位置即地址、面積、範圍、裝修及設施狀況。對承租人而言,租房的目的是利用房屋的使用價值或是用於居住,或是用於商業目的,因此房屋處於適用的狀態是對房屋的最基本要求之一,所以簽訂合同時必須説明房產交付使用時的基本狀況,這是因房屋不符合使用要求而發生糾紛時區分雙方責任的前提。不但如此,一旦房屋在租期內的毀損或第三人侵害以致妨礙了承租人依約使用房屋時,出租人還有義務修繕房屋,這些補救措施的標準通常應為合同中定明的房屋狀況。

3、房屋租賃合同中要註明所租房屋的用途。

即承租人租賃房屋的目的。租賃用途一旦定明,則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尤其不得用房屋從事非法活動。同時,明確了房屋的使用用途後,只要承租人依約用房,則正常範圍內出現的房屋磨損,出租人不得要求賠償。由於租賃用途不同,房屋的租賃價格也會不同,所以,租賃用途對於雙方當事人來説,也是必須定清寫明的問題。

4、合同要寫明租賃期限。

租賃有期限限制,我國法律規定房屋租賃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這是房屋租賃與房屋轉讓的重要區別。明確租賃期限的法律意義在於:

(1)期限屆滿,承租人有義務將原房屋退還出租人;

(2)如果出租人提前收回住宅的,應當有“必須收回”的理由,並且徵得承租人的同意,賠償承租人的損失,做好承租人住宅安置工作;

(3)因買賣、贈與或繼承而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如原租賃合同未到期,則原合同對承租人與新房主繼續有效;

(4)承租人為一人時,如其在租期內死亡,共同居住人可以要求合同繼續履行,辦理更名手續。

5、房屋租賃合同中要注意租金的確定,以免價格無理調整。

租金的確定依房屋用途不同而不同:

(1)住宅用房,租金的標準應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的租賃政策;

(2)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用房,租金由承租人與出租人協商議定。對私有住宅租金,《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有更為詳細的規定:私有房屋租賃,由租賃雙方按照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標準,協商議定;沒有規定租金標準的,由租賃雙方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參照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實際水平協商議定,不得任意抬高。租金的交付方式,即租金是按月、按季還是按年支付,交付的具體日期也應在合同中明確。

6、責任承擔要明確。

修繕房屋是出租人的一項義務,指的是出租人在整個出租期間對房屋有進行必要修繕的義務。所謂必要即指:房屋必須使承租人能夠依雙方約定使用並收益。修繕的範圍包括:房屋自身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其他屬於出租人修繕範圍的設備。

7、房屋租賃合同的注意事項中還應包括變更與解除合同的條件。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房屋租賃合同的變更與解除的法定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

(1)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條款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3)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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