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屋租賃合同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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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租賃合同的注意事項:
(一)基於防止合同糾紛、保護當事人利益的角度考慮,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但根據我國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如果當事人沒有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又確實發生了房屋租賃的事實,比如自然人之間的一些短期房屋租賃行為,在發生合同糾紛時只要有證據可以證明,人民法院就個人能以沒有書面合同為由而拒絕受理該合同糾紛。
(二)房屋租賃合同,特別是較長期限的具有商業行為的房屋租賃合同,除了合同的一般條款之外,一般而言應具有這樣一些條款:
1、應約定房屋租賃的期限。具體包括房屋交付期限,租金交付期限以及租賃的起始時間。
2、應約定房屋租賃的用途。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特別是不得利用所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3、應約定房屋租賃的價格。一般而言,房地產税、土地使用費等應由房屋所有權人繳納。承租人代為交納的,應在租金中扣除。對於租賃雙方共用同一個水錶、電錶、煤氣表的,雙方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分攤費用的方法或比例。儘管房屋租賃行為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但為了加強國家對房屋租賃行為的管理,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3條的規定,房屋租賃合同籤汀後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4、應約定房屋租賃期間的修繕責任。就一般情況而言,房屋的外部結構部分及附屬設備的維修由出租人負責,房屋的內部裝修由承租人負責,但若有約定,也可以由出租人負責。由於以上這些條款都是在房屋租賃中容易發生糾紛的事項,因而應當寫明。
法律依據:《合同法》第十條 合同的形式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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