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房屋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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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房屋租賃合同

變更房屋租賃合同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明確甲方與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雙方在自願、平等的原則下協商一致,對《房屋租賃合同書》(以下簡稱《原合同》)內容進行變更,除本協議約定情形外,《原合同》其他內容不變。變更內容如下:

乙方同意甲方將房屋租金提高為 元整的要求,甲方承諾在《原合同》剩餘租期內甲方不得再次提高租金,否則乙方有權解除《原合同》,甲方應返還剩餘租期內已支付的租金、支付違約金30000.00元以及賠償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尋找到下家之間的營業損失)。

雙方確認:本協議為甲乙雙方簽訂的《原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若原合同條款與本協議不一致的,以本協議的約定為準,除本協議約定的變更條款和特別約定外,原合同繼續有效,雙方必須嚴格執行。

本協議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內容相同,具有同等效力。

咀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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