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變更用途

來源:法律科普站 3W
房屋租賃合同變更用途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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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變更


合同的變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後,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以前,出現了不適宜按原合同條件繼續履行的情勢,當事人就合同的內容達成的修改和補充。由於我國房屋租賃的相關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具體的租賃合同的變更條件,所以變更條件主要由當事人在合同當中進行約定。如鄰近房屋的租金價格明顯上漲時,出租人有權要求增加租金;或者當鄰近房屋的租金價格下跌時,承租人有權要求減少租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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