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提前解除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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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提前解除租賃合同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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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提前解除租賃合同該怎麼賠償

房屋租賃合同未到期,承租人單方面解除租賃合同的,應當按租賃合同承擔違約責任。租賃合同沒有約定違約責任的,要賠償出租人的損失。

出租人的損失為在合同剩餘期間無法出租而導致的租金收益損失。即如果合同剩餘期限內房子沒有出租出去,承租人要支付剩餘期間的租金;如果合同剩餘期限內房子出租出去了,承租人只需要負擔出租出去之前的租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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