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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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場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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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場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

商場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

根據我國合同法和民法總則的規定,商場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因簽訂商場租賃合同主體不適格而導致商場租賃合同無效。這種主體不適格又包括: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權代理人簽訂的房屋商場租賃合同。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是越權代理人簽訂,又未經追認的商場租賃合同。

二、因租賃的商鋪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致使服務租賃合同無效。這裏面也有幾種情況:

1,違法違章建築的商場的合同無效,違法違章建築的商鋪,一般這種租賃合同是無效的。但在一審法院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合法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2,房屋租賃期限過長,也就是説商鋪租賃最長不超過20年,超過的部分無效。

3,共有租賃的共有商鋪,如果各共有人一部分人簽了字,另一部分人沒有簽字的合同,其他的未簽字的共有人又不予追認,這種情況下,這種商場租賃合同是無效的。

4,商場商鋪轉租的情形。如果原合同約定承租人有權轉租,那麼承租人轉租以後,轉租合同是仍然有效的。如果原合同約定承租人無權轉租或者是轉租必須經商場所有權人同意才能轉租的,而沒有經過所有權人同意,轉租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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