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形下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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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形下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不管是進行什麼的租賃,此時最好是能夠恰當一份租賃合同,而要是租賃的是房屋的話,那麼簽訂的當然就是房屋租賃合同。不過這個房屋租賃合同也有可能無效,那麼一般什麼情形下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呢?本文將對這個問題做詳細解答。

一、什麼情形下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一)根據我國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以下幾種: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4、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主張合同無效的一方需要舉證證明合同簽訂的過程中存在上述幾種情形之一,而本案中李某所依據的就是第五種情形。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房屋出租的租賃合同無效:

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的房屋;

2、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

2、未經批准建設的臨時建築;

4、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

5、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同時又做了除外的規定,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了相關部門批准的,也就是權屬完整的,租賃合同有效。

二、房屋租賃合同無效怎麼辦

按照《民法通則》第61條和《合同法》第58條規定,房屋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後,按照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主要是承租方騰退房屋,租賃房屋恢復到簽訂合同之前的狀態,承租方負責將租賃期間添附物拆除或與出租方協商抵扣租金等。造成合同無效的過錯方還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

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本司法解釋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即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擴建,但雙方對擴建費用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二)未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雙方按照過錯分擔。

什麼情形下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從我國《合同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中的規定可以知道,共有八種情況可能導致所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而要是房屋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的話,就要做出相應的處理,如及時騰房、退還房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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