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簽訂中的有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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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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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租賃合同的原則有哪些
1、當事人地位平等原則。
2、當事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3、當事人參與租賃業務時,適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4、當事人在產生,變更和消滅具體的租賃法律關係時必須平等協商。
5、等價有償原則、等價交換,實現各自經濟利益。
6、雙方互為給付,互有補償。
7、取得利益與履行義務,價值上大致相等。
8、一方不得無償佔有,剝奪和侵犯他方利益。
9、按損益相當原則,使受害人受償。
10、自願和公平原則。自願原則:首先,租賃當事人籤合同時能夠表達自己的真實意志。其次,當事人簽訂合同時有一定意志自由。公平原則:公平原則要求當事人在簽訂租賃合同時要以社會主義公平、正義觀念指導自己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