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甲方乙方的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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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甲方乙方的區分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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籤合同甲方乙方是誰

一、合同的甲乙方的寫法,法律沒有名文規定。一般情況下,提供貨物,金錢,招聘,出賣方等為甲方。買受,受聘方為乙方。

例如,買賣合同的賣方,是甲方。

二、要約與承諾中,無法確認甲乙方。

1、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向對所有人發出的具體的,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例如,一般商場(超市)出售的商品為要約。所有人指賣給誰都可以,具體的是指價簽上要寫明;名稱,價格,產地等。如果説向某個人賣的商品或,沒有具體內容的,不可稱為要約。例如,房地產公司只説賣房,沒有説出價格,户型等明示條件的,不可稱為要約。它不可能賣房,買房合同就成立的,要有具體內容的。

2、新要約。商場做為要約人,向所有人發出的具體的要約人,承諾人提出東西可以,但價格由5元降到2元你賣不?此時原承諾人轉化為新要約發起人。原賣家成為新要約的承諾人。所以,要約與承諾中,不好區分誰是甲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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