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寫租賃期限的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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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寫租賃期限的租賃合同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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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有多長


1、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

2、租賃期限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3、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4、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5、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6、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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