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單方解除權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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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單方解除權的行使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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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物滅失後的解除權如何行使

租賃物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一方的事由而滅失、毀損的,雖然承租人對此毀損、滅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是,此時合同如因無法實現目的而消滅,也屬必然,只不過解除合同的權利在於出租人一方,承租人不得主張解除合同,而應承擔債務不履行的責任,賠償出租人因此受到的損害。

租賃物因可歸責於出租人的事由而毀損、滅失的,出租人構成債務不履行,應對承租人負債務不履行責任,並應賠償承租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

在出租人出現違約情形時,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合同,還有就是在雙方如果訂立的是無固定期限的租賃合同的,出租方也可以解除合同,但是需要提前通知承租人,如果是出租方提前收回商鋪的,承租方就可以主張要求出租方支付違約金並解除合同或者是繼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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