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單方面解除權行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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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單方面解除權行使期限是30日。
1、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單方面解除權行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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