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不影響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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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不影響租賃合同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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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承諾不影響買賣不破租賃嗎

如果租賃合同先於抵押權的設定,抵押權實現後,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租賃合同繼續有效。如果抵押權先於租賃合同成立,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此時不適用於買賣不破租賃。

因為,若抵押權先於租賃合同成立,而抵押是需要辦理抵押登記的,登記本身具有公示效力。承租人可以從抵押財產登記中查明租賃財產的物上負擔情況,既然明知承租的財產有其他物權,就應當承擔因實現抵押權帶來的風險。否則,財產抵押後,抵押權的效力就變得不確定,從而失去設立的意義。 所以,一方面,在設定財產抵押時,需要了解房屋是否有租賃合同存在,若有,需要求房主排除租賃。另一方面,租賃房屋,尤其是需要投入生產或經營的房屋、廠房,租賃前需瞭解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權,否則一旦抵押權人要求實現抵押權,這種情況下,原屋主的償債能力已經很弱了,租賃人在房屋上經營的前期投入恐怕就要損失了,難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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