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不成立買賣不破租賃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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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買賣合同不成立買賣不破租賃如何規定的?

買賣合同不成立買賣不破租賃如何規定的?

買賣不破租賃在合同法中有相關的條款做出規定,在租賃期限內,租賃物因為買賣贈與發生產權變化,不影響租賃關係繼續生效,作為承租人,不必解除終止合同。當然,買賣不破租賃也有適用條件,不得用於租賃物先抵押的情況。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我國明確了“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則。買賣不破租賃是指當出租人在租賃合同有效期內將租賃物的所有權轉讓給第三人時,租賃合同對新所有人有效。

法律的規定來看,“買賣不破租賃”並不僅僅限於出租人出售租賃物的行為,還應包括租賃物抵押、贈與以及遺贈、互易甚至將租賃物作為合夥投資等情況,因為這些情況都會涉及租賃物的所有權變動問題。

二、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1、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賃合同

要適用該制度,在所有權讓與時,租賃合同應該已經成立並且生效,就是租賃關係須有效的存在,換言之,租賃關係的有效存在的準據時點應確定在所有權讓與時。同時,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僅有租賃物讓與契約尚不能實現物權變動,對動產來説需要交付,對不動產來説需要登記。

2、出租人或租賃物的所有人將租賃物的所有權讓與了第三人

租賃物的所有權已經讓與給了第三人也是該制度適用的必要條件。如果租賃關係雖然有效存在,但是租賃物的所有權人僅僅與第三人形成了房屋買賣的合意,沒有辦理過户手續,即所有權並未發生變動,在此情況下,則該制度也沒有適用的餘地。

3、租賃物已經交付於承租人

“買賣不破租賃”構成要件中的交付,除指出租人已交付租賃物外,還需承租人繼續佔有租賃物。主要理由是,一方面,承租人未佔有説明其對租賃物沒有使用收益,無此收益則失去了強化租賃權的基礎;另一方面,承租人未佔有不能起到公式作用,為維持交易安全,不應賦予租賃權對抗力。

4、所有權發生變動是在租賃期間內

“買賣不破租賃”的本意即包含了承租人在佔有租賃物的期間內,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動,導致自身對於租賃物的使用效益可能面臨受損的風險。故所有權發生變動是在租賃期間事適用條件之一。

綜上所述,我國房屋產權關於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主要是在相關法律規定中明確進行説明,在雙方當事人簽訂書面正式房屋買賣合同條款中,買賣不破租賃主要是用於不動產,比如房屋及土地使用權,在租賃期限內,如果因為買賣繼承等原因導致房屋過户,之前的租賃合同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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