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場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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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場收土地使用税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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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宰殺是否繳納土地使用税

養殖宰殺繳納土地使用税,根據相關税收法規規定,只有豬場可以免,辦公用地不能免徵,要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2006年第483號)第六條第(五)款規定,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繳土地使用税。《國家税務局關於檢發〈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税地[1988]15號)第十一條關於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的解釋規定,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是指直接從事於種植、養殖、飼養的專業用地,不包括農副產品加工場地和生活、辦公用地。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征收的一種税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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