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結論能否侵害當事人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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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結論能否侵害當事人名譽權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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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如何推翻司法鑑定結論

當事人如果想要推翻司法鑑定結論應該堅持申請重新鑑定,如果鑑定結論錯誤,則一定要堅持申請重新鑑定,然後向司法行政機關投訴反映,以達到撤銷違法司法鑑定結論的目的,最後主動蒐集其他證據以推翻鑑定結論,使得鑑定結論不能作為定案證據。

1、堅持申請重新鑑定

如果鑑定結論錯誤,則一定要堅持申請重新鑑定。首先要取得法官對重新鑑定申請的支持,不能單純的只是提出申請,而要圍繞重新鑑定申請準備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儘量蒐集證據,要盡其所能。比如對鑑定結論提出充分有據合法合理的異議,包括針對鑑定程序和鑑定結果等等。

2、向司法行政機關投訴反映,以達到撤銷違法司法鑑定結論的目的

如果司法鑑定機構違法違紀進行司法鑑定活動,則可以向省級司法行政部門投訴。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理,從而使得原鑑定結論作廢或者司法鑑定結構主動撤銷違法的鑑定結論。 當前的司法鑑定實踐中,鑑定機構作為商業主體很多都存在委託受理把關不嚴,鑑定結論草率,鑑定程序不規範,鑑定暗箱操作及受賄腐敗的問題。所以投訴舉報司法鑑定機構違法行為的方式也是可以考慮選擇的。

3、主動蒐集其他證據以推翻鑑定結論,使得鑑定結論不能作為定案證據

正規的司法鑑定意見書首頁會有一份“聲明”,其內容往往包括什麼委託人應當向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之類的話語。

如何申請醫療過錯司法鑑定?

(一)鑑定的提起

法院基於當事人的請求,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司法鑑定。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擇或法院指定鑑定機構。

(二)醫療過錯司法鑑定與醫療事故鑑定的異同點

1、相同點:第一,都是一種證據;第二,鑑定的基本程序相似;第三,法院審查與評斷的標準基本相似;第四,在實際判案中的效力基本相似。

2、差異性。

第一,兩者之間構成邏輯上的包容關係。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同時規定造成患者死亡或殘疾的,分別構成一至三級醫療事故,如果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則構成四級醫療事故。但實踐中,有些過錯很難達到事故的定性標準,但卻給患者造成了損害,怎麼辦?實踐中就出現了醫療過錯司法鑑定。而且已有司法鑑定機構自去年開始,就受理對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複核鑑定申請,進行醫療過錯(此處指廣義的過錯)司法鑑定,這一實踐擴大了醫療過錯鑑定的範圍,使兩者間構成包容關係。

第二,兩者的鑑定主體不一。現行醫療事故鑑定主體是各級醫學會,而鑑定專家多是各級醫院的任職醫師,由於不可避免的原因,在實踐中難免會發生不公正的現象。

第三,兩者的庭審質證程序明顯不同。按照《條例》,只有衞生行政部門才能對醫療事故鑑定結論進行審查,那麼,在司法審判實踐中,法院應如何審查?這似乎是一個很難的問題。其實在《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管理規定》及《人民法院司法鑑定工作暫行規定》中,對鑑定結論的審查都規定了詳細的程序及標準,特別規定鑑定人有依法出庭宣讀鑑定結論並回答與鑑定相關提問的義務

如果當事人覺得司法鑑定機構給出的結論不僅對自己非常不利而且還存在很嚴重的錯誤而與案件的事實完全不符的,可以直接通過要求法院重新鑑定為前提後,及時找到相關的證據來正式自己的訴求是正確合理的,最後才能確定推翻原有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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