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債務人名單是否侵犯名譽權?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7W

如今,如果法院對於那些欠錢不還的人採取了一定的措施,即在相關報紙上公示其詳細情況。那麼對於法院的這種做法,是否侵犯了被公示名單的債務人的名譽權呢?關於這方面的問題,一直以來都是大眾關注的熱點,接下來就讓本站小編為您進行具體介紹吧。

公示債務人名單是否侵犯名譽權?

債權人私自將債務人的名單公諸於眾是否對債務人造成名譽損害,是否侵害了債務人的名譽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規定:“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佈他人的隱私材料或者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名譽俗稱名聲,是社會對某個公民的品德、才幹、思想、作風、信譽等的綜合評價,是公民人格權的重要內容,直接關係到公民的社會地位和尊嚴。名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對自己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條規定“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

1、被公示債務人的名譽必然遭受損害。損害名譽權的後果對受害人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人格損害,主要指受害人社會評價的降低;二是精神損害,使受害人在生活中感到孤立、冷落、精神上痛苦不堪。三是附帶的財產損失。主要是因為精神痛苦、精神失常等而發生的醫療、修養、療養方面的費用。

2、債權人具有損害被公示債務人名譽的主觀惡意。

3、債權人的行為違法。《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侮辱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所謂“公然”,就是在眾多人的面前,或者是可能使眾多人瞭解的情況下進行,關鍵是使侮辱的內容被第三者或更多的人得知,從而讓特定人的人格名譽受到損害。另一方面,債權人侵犯了債務人的隱私。隱私是指公民個人生活中不願為他人公開或知悉的祕密,包括個人住所、私生活、個人日記、照相簿、儲蓄及財產狀況、生活習慣及通訊祕密等。未經允許或經司法程序,無論是以口頭方式或者書面方式,還是通過現代通訊技術以及其他足以使第三人知悉的方式向第三人披露,均構成侵犯隱私權。

4、債權人的違法行為與債務人名譽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後者為前者所引起,沒有前者則沒有後者,兩者之間存在內在的、本質的、必然的聯繫,即法律意義上的因果關係。

綜上可知,如果是債權人將債務人的名單進行公示的話,那麼一般情況下我們是認定為侵犯了債務人的名譽權的,但要是法院方面在法制報上公示人的名單的話,通常情況下是不會認定構成名譽侵權的。更多侵犯名譽權方面的知識,您可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在線律師,我們會為您提供最優質的法律服務,幫助您解決問題。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