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中評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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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中評殘程序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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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評殘程序

您好,針對您的工傷鑑定中評殘程序問題解答如下:

一、評殘鑑定的程序

職工發生事故,喪失勞動能力需要評殘,由職工單位填寫《勞動鑑定申請表》及歷次病、傷、殘醫院治療的原始病歷。屬因工傷殘的,需持工傷事故調查報告及有關材料;屬職業病的,需待衞生部門授權的職業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診斷資料;屬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診斷資料;其它情況的,需持有説服力的證明等報勞動鑑定委員會。勞動鑑定委員會將申請及附件材料認真審定,對資料不全或情況不明的不予受理;對符合條件的,統一安排鑑定,並把安排鑑定的時間、地點、人員提前通知企業有關人員。鑑定由醫院、勞動部門的技術專家組確定傷殘、病殘職工的狀況,寫出定性、定量的診斷意見,由勞動鑑定委員會確定傷病等級,併發給等級證明書,通知企業和被鑑定的職工。

職工如對鑑定結果有異議,可申請復鑑,復鑑後仍不服的,可到上一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二、評殘鑑定的標準

由於工傷及職業病所致殘情況種類繁多,錯綜複雜,以往國內僅有一些地區性的傷殘鑑定標準,缺乏全國統一的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因而很難滿足全國勞動部門和衞生部門現實工作的需要,更不能適應我國工傷保險制度走上社會化、法制化和規範化的要求。

為了科學地、公正合理地對職工因工或職業病的致殘程度進行準確的鑑定,最終制訂全國統一的致殘評定標準,給各級有關管理部門提供決策的科學依據,以適應工傷保險社會化的需要,推動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的改革,由國家勞動部、衞生部及地方有關部門的領導、專家經兩年多的調查研究、討論修改,終於在1992年3月由勞動部、衞生部、全國總工會聯合下發了《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並開始試行。

這個標準是我國首次組織各科臨牀專家和有關人員集體研製的全國統一的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標準具體劃分為:

A.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或能夠自理的,視殘情分別劃人到1—4級;

B.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視殘情分別劃人到5—6級;

C.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視殘情分別劃人到7—10級。

與此同時,該標準又根據工傷及職業病可累及每個系統和器官,評殘標準應覆蓋各主要臨牀學科,“標準”將人體器官系統相近或有聯繫的臨牀科

學編組,劃分為五個部分,即:

第一部分:神經內科、神經外科、精神科部分。

第二部分:骨科、整形科、燒傷科部分。

第三部分: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部分。

第四部分: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包括婦科)部分。

第五部分:職業病內科部分。

“標準”對殘情的分級,是以器官缺損、功能障礙、對醫療依賴和護理依賴的程度,並適當考慮一些特殊殘情造成的心理障礙或生活質量的損失進行確定的。

1.器官缺損

器官缺損是工傷的直接後果,是評殘標準分級的重要依據,諸如肢體的缺失、器官的切除等-骨缺損,即使無功能障礙,亦屬致殘。職業病不一定有器官的缺損。

2.功能障礙

工傷後功能障礙的程度與器官缺損的部位和嚴重程度有關,職業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礙與疾病的嚴重程度有關,是評殘標準分級不可缺少的依據。對功能障礙的判定,應以醫療終結時的醫療檢查為依據。至於每種殘情怎樣才算醫療終結,則需根據評殘對象逐個確定。

3.醫療依賴

指傷病致殘後醫療終結時仍然不能脱離藥物或其他醫療手段治療者。這是評殘標準分級不能忽視的問題。如外傷後癲癇不能脱離抗癇劑,外傷後糖尿病不能脱離胰島素治療者。

4.護理依賴指傷、病致殘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賴他人護理者,這是評殘標準分級必須有的內容。該“標準”的生活自理範圍主要包括下列五項:

(1)進食; (2)翻身; (3)大、小便; (4)穿衣、洗漱;

(5)自我移動。

護理依賴分為三級:

(1)完全護理依賴,上述五項均需護理。

(2)大部分護理依賴,上述五項中三~四項需要護理。

(3)部分護理依賴,上述五項中一~二項需要護理。

5.心理障礙

一些特殊殘情,在器官缺損、功能障礙的基礎上雖不造成醫療依賴,但卻導致心理障礙或減損傷殘者的生活質量。這是評殘標準分級不能遺漏的問題。如面部損傷疤痕毀容、外傷後失去性功能者等等,在評定殘情時,應適應考慮這些後果。上述五個方面問題是國家“標準”確定致殘等級的主要依據,並按此確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分級框架。

一級: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它器官不能代償,需要特殊醫療依賴及完全護理依賴方可維持生命及基本生活者。

二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需要特殊醫療依賴和部分護理依賴者。

三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需要特殊醫療依賴和部分護理依賴者。

四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需要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級: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較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需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六級:器官大部分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等度功能障礙或併發症,需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七級:器官大部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併發症,需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八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有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九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十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殘情的鑑定是在工傷認定的基礎上,在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組織進行,殘情定級後發給證件。殘情定級不實行“終身制”,勞動鑑定委員會必須對工傷致殘人員定期進行復查,殘情若有變化,等級應作相應變更。工傷致殘人員若要求進行鑑定,勞動鑑定委員會應隨時給予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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