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傷殘十級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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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傷殘十級賠償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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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傷殘鑑定十級賠償標準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分別按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

4、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十級的工傷傷殘雖然是最為輕微的傷殘程度,受傷者同樣有權獲得補償,受傷的職工可以憑藉傷殘鑑定按照上述工傷傷殘鑑定十級賠償標準要求單位進行賠償,任何單位都不得拒絕支付受傷職工的合理賠償。需要注意的是工傷傷殘等級並不是有自己説了算的,需要有權威的機構進行鑑定並開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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