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燒傷傷殘鑑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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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燒傷傷殘鑑定標準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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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傷殘鑑定標準

一級傷殘鑑定標準:根據我國傷殘鑑定規定,一級傷殘鑑定標準為:
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傷致;
a、植物狀態;
b、極度智力缺損(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
c、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d、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大小便失禁。
2、頭面部損傷致雙側眼球缺失;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5級。
3、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癒合,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4、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嚥功能嚴重障礙。
5、胸部損傷致:
a、肺葉切除或雙側胸膜嚴重廣泛粘連或胸廓嚴重畸形,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b、心功不全,心功w級;或心功不全,心功五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6、腹部損傷致:
a、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嚴重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雙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7、肢體損傷致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或三肢以上完全喪失功能。
8、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90%以上。
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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