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戒毒的基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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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戒毒的條件有:
1、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2、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3、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4、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戒毒條例》第十四條,社區戒毒人員應當自收到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社區戒毒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報到,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的,視為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社區戒毒的期限為3年,自報到之日起計算。

強制戒毒的基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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