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傷害傷殘等級的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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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傷害傷殘等級的鑑定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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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傷殘等級評定標準

意外傷殘等級評定標準:
一級傷殘有: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採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2、意識消失;
3、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卧牀;
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二級傷殘有:
1、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牀上或椅上的活動;
3、不能工作;
4、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三級傷殘有:
1、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室內的活動;
3、明顯職業受限;
4、社會交往困難。
四級傷殘有:
1、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居住範圍內的活動;
3、職業種類受限;
4、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五級傷殘有: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就近的活動;
3、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4、社會交往貧乏。
六級傷殘有: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2、各種活動降低;
3、不能勝任原工作;
4、社會交往狹窄。
七級傷殘有:
1、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2、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3、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4、社會交往降低。
八級傷殘有:
1、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遠距離流動受限;
3、斷續工作;
4、社會交往受約束。
九級傷殘有:
1、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3、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級傷殘有:
1、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3、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
第八條 參保人員在協議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參保人員確需急診、搶救的,可以在非協議醫療機構就醫;因搶救必須使用的藥品可以適當放寬範圍。參保人員急診、搶救的醫療服務具體管理辦法由統籌地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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