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致殘的如何鑑定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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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致殘的如何鑑定等級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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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後確定傷殘等級的如何賠償


傷殘鑑定後確定傷殘等級的,除享受以上1至7項待遇外,分三種情況對待:

1、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並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2、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以上三種情況的區別在於:

一級至四級傷殘:工傷保險基金“養”到退休,單位不得解除勞動關係。

五級至十級傷殘:工傷保險基金只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五級至六級傷殘:單位應先考慮安排適當工作,否則就要支付傷殘津貼。除本人提出外,單位不得解除勞動關係,解除時要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七級至十級傷殘: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但要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職工因公死亡的待遇:

1、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2、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上述待遇。

3、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

以下情況將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

3、拒絕治療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沒有做工傷鑑定肯定也是可以賠償的,只不過,有的時候做與不做的區別在於,沒有做工傷鑑定的話,是沒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賠償的,也沒有傷殘津貼。至於醫療花銷、交通費等這些因為工傷的所有花銷,做不做工傷鑑定都可以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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