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傷殘等級鑑定申請書需要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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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傷殘等級鑑定申請書需要注意什麼?

工傷傷殘等級鑑定申請書一般是有當事人在發生工傷事故以後,或者是因工作而產生的職業病以後,通過一系列的程序申請,進行工傷傷殘等級的相關鑑定,然後才可以申請賠償,從而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如果沒有工傷傷殘鑑定書,那麼申請補償的時候就缺少一份最為有利的證據,所以要申請的鑑定,之後才申請賠償。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所在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都可以向單位所在地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職工所在單位未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的,將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未向勞動保障部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其本人或親屬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必須在事故發生後一年之內提出申請。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後,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及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1.到勞動行政部門確定工傷。

2.勞動行政部門確定工傷後,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工傷鑑定。

3.勞動行政部門和企業通知你鑑定傷殘等級。

4.鑑定傷殘等級在市級(設區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指定的醫療機構。

5.評定傷殘等級後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 符合評殘標準一級至四級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傷殘待遇的確定和工傷職工的安置以評定的傷殘等級為主要依據。

關於傷殘等級鑑定程序的問題?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衞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衞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衞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療衞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掌握勞動能力鑑定的相關知識;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要去專業做工傷傷殘等級鑑定,因為不是任何一個地方都可以做堅定地,有一些地方做鑑定以後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只能在規定的地方做鑑定才可以。相關的部門在收到工傷傷殘等級鑑定書以後,也會盡快安排進行工傷的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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