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級燙傷工傷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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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燙傷工傷鑑定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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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工傷傷殘鑑定標準




    1、精神病性症狀表現為危險或衝動行為者;



    2、精神病性症狀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癲癇;



    4、偏癱肌力3級;



    5、截癱肌力3級;



    6、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



    7、中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8、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兩項及兩項以上者;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佔體表面積≥70%,伴有四肢大關節中2個以上活動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並有中度毀容;



    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三級工傷賠償所包含的項目是比較多的,只要一經當地的認定機構確定傷情,用人單位就需要按照規定,支付賠償金,對於不願意支付的情形,職員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訴訟請求,維護自己的權益。若職員因工傷,導致不能繼續工作,單位也需要支付額外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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