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後 - 傷殘鑑定什麼時候開始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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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後,傷殘鑑定什麼時候開始做?

交通事故鑑定是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為了解決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專門性題目,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職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修、分析、判定的一種調查流動。交通事故常見的鑑定有:法醫類鑑定、物證類鑑定、車輛類鑑定、道路鑑定、事故成因鑑定和財產損失評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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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後什麼時候可以做傷殘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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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的時機,一般應在各種因素直接所致損傷或卻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後進行評定。具體交通事故鑑定傷殘時間根據傷情的不同有三種:

1、傷後及1個月可進行鑑定:以原發性損傷後果為依據評殘的肢體、臟器缺失,內臟切除、修補,顱骨和頜骨缺損,肋骨骨折、肋骨缺損及牙齒脱落,穩定性骨盆骨折,椎體壓縮性骨折大於13(不包含脊髓損傷),不構傷殘的。

2、傷後3個月可進行鑑定:開放性骨折,肋骨骨折致胸膜粘連等。

3、傷後6個月可進行鑑定:神經損傷(腦、脊椎等),皮膚瘢痕損傷,骨髓炎,骨不連等。【注:以上為湖北省司法鑑定協會《關於法醫臨牀司法鑑定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規定。】以上就是交通事故後什麼時候可以做傷殘鑑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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