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鑑定一般是什麼時候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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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鑑定一般是什麼時候做?

一、交通事故傷殘鑑定一般是什麼時候做

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

治療終結是指臨牀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牀效果穩定。經驗性做法是腿部傷害3個月,頭部傷害的6個月後到鑑定部門諮詢具體的鑑定時機。

二、做傷殘鑑定的時間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相關規定解答如下:

第一,傷殘鑑定時間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

第二,傷殘鑑定部門一般不接受個人委託,因此可申請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人民法院、律師事務所委託鑑定。

原因分析:

交通事故傷殘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人體殘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I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

關於交通事故中的傷殘鑑定時機,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規定是自受到傷害之日起6個月,也有的是3個月,也有的規定1年,有的甚至更長。

發生交通事故後,交通事故傷殘鑑定一般是治療終結之後才會做,治療終結就要根據臨牀認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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