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時間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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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時間範圍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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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時間




    工傷認定完畢,經治療終結或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受理機構是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時應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工傷醫療的有關材料。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在60日內作出,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申請,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一年後,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還可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可以看出,工傷識別結果和殘疾等級識別結果實際上是相同的。 根據有關規定,工傷殘疾鑑定的名義識別稱為勞動能力鑑定。工傷識別完成後,下一步程序更簡單。 因為下一步是要求僱主補償自己,這是僱主的問題。 補償項目和具體標準,也供大家回答。 工傷後的補償項目本身都是值得的。 如果僱主不賠償,可以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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