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工傷鑑定的時間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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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工傷鑑定的時間多長時間?

做任何事情都是需要一定的時間的,包括員工在工作期間受傷需要做工傷認定以及工傷鑑定,都是需要一個時間週期的,關於工傷鑑定很多人都很像知道工傷鑑定需要多少時間。小編今天就給大家講一下申請工傷鑑定的時間多長時間

一、工傷鑑定結果一般要多長時間

如果屬工傷,則適用《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當事人可參照下列規定辦理。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二條規定: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並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該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六條規定: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十七條規定: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醫療終結期滿(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接受勞動能力鑑定。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應當在職工醫療終結期滿三十日內向本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醫療終結期需延長的,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批准。  醫療終結期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規定: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衞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三名或者五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三十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鑑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醫療衞生專家庫的設置辦法及勞動能力鑑定工作程序由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另行制定。

申請工傷鑑定的時間多長時間,一般需要三十個工作日,如果説,情節比較特殊,情況比較複雜的,有可能需要延長的,一般可以延長最多不超過三十天,關於工傷鑑定,對於員工來説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國規定的關於這方面的鑑定也是很小心謹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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