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鑑定時間有哪些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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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鑑定時間有哪些範圍

隨着科技的發展,犯罪也變得愈發智能化,刑事司法鑑定在處理各類刑事案件中所發揮的作用也越來越大。在訴訟過程中經常需要申請司法鑑定,面對不同情況的案件司法鑑定的時間限制也有所不同,本站小編針對不同情況的刑事司法鑑定時間整理了相關資料,詳細請閲讀下文。

一、基本的鑑定時間範圍

應當在與委託人簽訂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鑑定。但是,在實際的鑑定實踐中,往往比這個規定的時間要長,有的到四十五天,或者兩個月。因此,以鑑定會完成後,實際通知的時間為準。

二、延長鑑定的時間範圍

如果委託鑑定的內容,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鑑定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也就是説兩個月應當是延長過的鑑定期限了。如果鑑定機構還要把時間後拖的,如果沒有其他特殊情況,應當屬於超時鑑定的違規行為。患者及其家屬應當積極督促鑑定機構出具鑑定結論。

三、個人自己約定的時間範圍

如果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完成鑑定的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的時間,出具鑑定報告。

四、特殊情況的鑑定時間範圍

在鑑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所需的時間,是不計入到鑑定時限的。如果是由於當事人的原因沒有按時、充分的提供鑑定材料的,造成鑑定時間的延誤的,應當由延誤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

當然,刑事司法鑑定人也有拒絕受理鑑定的權利,但需滿足條件之一:

1、委託要求超出本司法鑑定機構的業務範圍、技術條件和鑑定能力的;

2、送鑑的鑑定材料不具備鑑定條件的,或者與鑑定要求不符的;

3、委託鑑定的主體不具備法定條件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通則規定的。

以上四點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刑事司法鑑定時間以及如何拒絕受理鑑定的相關資料,所列舉的都是一些較為常見的情況。總的來説,對於刑事司法鑑定的時間限制並沒有十分明確客觀的時間規定,主要還是視具體刑事案件情況而定。一般來説在30個工作日內,有特殊情況時會延長,我們在申請刑事司法鑑定也可以根據情況和鑑定機構進行約定。如果您還有相關不明白的問題,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茂名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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