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後評定傷殘等級在什麼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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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後評定傷殘等級在什麼時候?

一、交通事故後評定傷殘等級在什麼時候?

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故此傷殘鑑定應待治療終結,通常是出院後三個月,但若傷情已穩定可以提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療中安裝的鋼釘)要取出固定物後,才能做傷殘鑑定。

如果在治療終結前進行鑑定,此時尚未治療終結,對治療終結後,受害人是否會留下一定的傷害影響,是否能完好如初,尚無法判斷,根據此時受害人的傷情做出的評價是不客觀的,無法反映、體現治療終結後的情況。

傷殘鑑定機構可以由律師事務所委託,也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託,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託,但在委託之前,一定要了解此鑑定機構是否具備相應的鑑定資質,否則其鑑定結論可能會因此而得不到法院的採納。

二、交通事故評殘考慮哪些情況?

交通事故中有人員受傷的,需要做傷殘等級評定,以便制定賠償金額,交通事故傷殘等級的評定,需要依據下面三種情況來評定:

1、人體傷後治療效果。

2、殘疾與事故、損傷之間的關係。

3、交通事故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併發症或者後遺症。

交通事故傷殘等級的評定需要根據以上三方面綜合評定。

三、重新鑑定的情況有哪些?

對重新鑑定,專業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要求委託人提供與原鑑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鑑定仍在原社會專業司法鑑定機構進行的,不能由原鑑定人承辦重新鑑定的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1、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超越司法鑑定業務範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鑑定的;

2、送鑑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

3、原鑑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鑑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

4、原鑑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5、原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

6、原司法鑑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鑑定結論的;

綜上所述,有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傷,比如骨折的,要儘快的到醫院接受治療以免耽誤傷情。等傷情穩定,出院後,就可以申請評殘。如果是骨折,申請傷殘鑑定的時間要推遲些。當地的鑑定所負責做傷殘鑑定,其出具的鑑定意見書具備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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